《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五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